尋釁滋擾罪,通常認為是對社會治安秩序的嚴重破壞,其法定刑為五年有期徒刑,去年7月,上海刑事律師接到這樣一個案件,在本市某小區,因債權債務糾紛,債務人一方(包括當事人)5人打了債權人一方3人。由于此案發生在人流很大的公共場所,社會影響極壞,案件發生后,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高度重視,要求從嚴打擊此案。上海刑事律師及時向委托人說明了案件的性質和惡劣影響,說服委托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,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,取得被害人諒解,正是這一系列關鍵性舉措,為最終判決爭取了有效的輕罪辯護,法定刑5年的尋釁滋事罪,最終法院從輕判了被害人,判處其監禁5個月,宣判后不到一個月,被害人被判死刑,家屬被判無期徒刑。由此可以看出,在刑事案件中,家屬與當事人往往缺乏頭緒,越早聘請律師介入,越有機會爭取罪輕無罪的判決。
[案件詳情]
2020年7月,由于杭某某沒有按照約定及時還款,余某某便委托律師向程某、湯某某、季某某等人催還欠款,雙方在還款和違約金的問題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。2020年7月14日19時許,被告人杭某某糾集被告人石某某,在本市山西路XXX號麥當勞餐廳內,再次與程某、湯某某、季某某等人商談有關事宜。與此同時,杭某某安排張某某和陳海風、“小青”等人(均另案處理)在飯店外實施伏擊。協商過程中,被告人杭某某出手毆打程某等人,被告人石某某、張某某及陳**、“小*”等人也在餐館內追逐毆打被害人程某、湯某某、季某某等人,造成程某面部挫傷、面部擦傷、湯某某頭皮受傷,季某某右額部軟骨挫傷、右面部皮膚擦傷、腦挫傷。經過鑒定,程某、湯某、季某的上述損傷均構成輕微傷。
2020年7月18日,被告人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;同一天,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石某某、張某某。犯罪后,被告人杭某某、石某某、張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,賠償了被害人程某、湯某某、季某某三人的經濟損失,取得了諒解。以上事實,被告人杭某某、石某某、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表示無異議,并有被害人程某、湯某某、季某某的陳述,證人陳某某、余某某的證言,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清單,監控錄像,驗傷通知書,鑒定意見,案發經過表,工作情況,諒解書等證據證實,足以認定。
(法庭裁決)
我認為,被告人杭某、石某、張某結伙在公共場所結伙隨意追逐、毆打他人,造成三人輕微傷,情節惡劣,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,應依法予以懲處。檢察機關指控事實清楚,定性準確。此案屬共同犯罪在主動到案后,被告人杭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,系自首;在主動到案后,被告人石某某、張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,系坦白;三人賠償了被害人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可以依法從輕處罰。辯護律師提出的與此有關的辯護意見,本院予以采納。根據被告人杭某某犯罪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,辯護人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因此,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33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235條第一款、第237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一、被告人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;(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。在執行前被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從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止。被告人石某某犯尋釁滋擾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。(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。在執行前被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從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。被告張某某因尋釁滋事,被判處五個月監禁。
上海刑事律師解析持刀構成尋釁滋 | |